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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4
您的住址: 時間與空間的奇異點
文章: 47
引用:
作者我愛賺錢
從這裡看出花錢是大爺的心態還真是表露無遺阿
消費者的權力真是可以無限上綱


閣下先回去看看What are the guarantee and warrantee再來說嘴也不遲;順便去經濟部商標法看看與消費者保護法,有能力去看看美國的消費者保護法制定;還有他已嚴重觸犯盜用他人商標著作權;不要什麼都沒搞清楚就來說嘴,這樣只會自扁你自己的人格罷了..Do you know?

●第四節 消費資訊之規範●

第廿二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之內容。

第廿三條 刊登或報導****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

該****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

拋棄。

第廿四條 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

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輸入之商品或服務在原產地

附有警告標示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廿五條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前項保證書應

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其製造號碼或批號。
     二、保證之內容。
     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四、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六、交易日期。

第廿六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所提供之商品應按其性質及交易習慣,為防震、防潮、防塵或其他保存

商品所必要之包裝,以確保商品之品質與消費者之安全。但不得誇張其內容或為過大之

包裝。
舊 2004-12-28, 07:03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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