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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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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9
原告:甲方∼本人(桃園)
被告:乙方∼對方(雲林)
傳喚:4 次|共約為期: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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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05月
  甲方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提出刑事訴訟(受理遞交:刑事告訴狀)

111.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檢察官:廖※※∼96.06.21(應到日期:96.07.06)
  (閏股 96 年度他字第 2*5* 號 妨害名譽 案件)
  雙方到地檢署(詢問室)接受『詢問』(檢察官會問:是否和解)

112.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檢察官:洪※※∼96.08.15(應到日期:96.08.23)
  (致股 96 年度偵字第 1*8*3 號 妨害名譽 案件)
  雙方到地檢署(偵查庭)接受『偵查』(檢察官會問:是否和解)

121.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檢察官:賴※※∼96.09.27(應到日期:96.10.08)
  (廉股 96 年度偵字第 4*4* 號 妨害名譽 案件)
  雙方到地檢署(偵查庭)接受『偵查』(甲方未出庭)
  (甲方因收到傳票時已逾期∼故甲方來不及出庭)

122.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檢察官:賴※※∼96.10.08(應到日期:96.10.22)
  (廉股 96 年度偵字第 4*4* 號 妨害名譽 案件)
  雙方到地檢署(偵查庭)接受『偵查』(乙方未出庭)
  PS:檢察官告知甲方:
    『乙方也將提出刑事訴訟∼互告』,建議甲方撤銷刑事告訴(雙方都不訴諸刑事)。
    並建議甲方只以民事官司處理∼避免雙方因刑事案件(互告)而導致雙方留下前科。
    並詢問甲方式否接受建議∼若接受則:『推遲至下次開庭(雙方同時出面)再處理)
    甲方回覆檢察官:
    『願意接受暫時推遲:等待回家考慮仔細後∼再決定是否撤銷刑事告訴(改:民事)』

131.甲方郵局存證信函(收件人: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賴※※)∼96.11.09
  甲方以存證信函回覆『賴』檢察官:(節選:部份重點內容)
  『由於乙方於前幾次開庭時:非但毫無悔意,更於偵查時故意斷章取義為其惡行開脫責任。
   最後更於最近一次偵查時,以本人於網路澄清事由內容∼反控本人欲迫使本人撤銷告訴。
   由於本人當初提出告訴(前後數月),已數度善意規勸其修正不實言論∼給予悔改機會!
   然則:其對本人之寬容以良善可欺之意,反存僥倖之心;變本加厲迫害本人。
   幾經疲憊思量:深知其心不可助長也,否則....
   有鑑於此,特據此存證信函:
   表明:不願姑息,堅持提出告訴到底!』

141.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檢察官:賴※※∼96.12.04
  (廉股 96 年度偵字第 4*4* 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151.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函∼96.12.27
  (雲院隆刑六丁96六簡字 第 5*1 號)
  主旨:請於文到5 日內對說明一所列事項具狀陳明,
     於逾期未陳報,本院將逕依簡易判決程序處理,請 查照。
  (PS:甲方∼未陳報∼未出庭∼在家靜觀結果)

152.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法 官:黃※※∼97.01.31
  (96 年度六簡字 第 5*1 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 年度偵字第 4*4*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意圖散布於眾,而散布文字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罰金五千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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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理名言:『因為自卑∼故而自大』
同理可推:無智→傲慢;無仁→朋黨;無勇→殘暴;無德→虛偽;無恥→炫耀;....
證明:當偶推論出以上這些關聯時,就代表偶是『全無是處∼嘴炮無敵』....
r2
舊 2009-09-06, 02:07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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