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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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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言而總知.

1.大家都不是法官.那14個學生有沒有罪,也還沒定案.
2.就此打住.除非是法官.可以判定這些人的罪.
3.否則再討論什麼也無用了.程序瑕�**鬖h.但業已成案.
4.侵犯人權.也是事實.學生不爽.可花錢請律師幫忙告檢茶官.
5.再怎樣.偶們在這邊嚷嚷.對案情有幫助嗎?

亂的時代.明哲保身.

1.法律保護壞人.好人能怎樣呢?還不是要打官司.
2.偶有切身之痛.偶素被害人啦.
3.沒打過官司的就別吐槽了.打過的心知肚明吧.
舊 2001-04-15, 12:26 P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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