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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多蒙卡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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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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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垃圾六號


1. "懂一點法律的人都知道
檢查官起訴
代表認定被告有罪 "

未判先決?還沒定罪可以殺頭?


2. "那個朱老闆在光華
可是殺手級的人物
他家啥怪傢私都有
不管倒店貨,贓貨都收"

收受贓物罪
第三百五十條 (常業贓物罪)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知法犯法 還想告人??

3. "想要便宜
就要忍受爛態度
想要服務好
就要被貴"

這是啥濫藉口 原來台灣人的社會就是被這種人搞髒的 口口聲聲稱自己是新台灣人 行為卻向落後的惡質行為看齊 那我也可以說 你不想被搶 就不要揹皮包 你揹著皮包 就要讓別人搶...

5. 你要幫店家說話也要有憑有據 不要在這空口白話 捏造事實....希望你能拿出證據這件事真有發生.....大家都在等你的報紙啊!!!

感謝引用jeanny大大的刑法條文



推....沒有理由說服務好一點就要跟著貴...

也有那種新開的店為ㄌ打響知名
很便宜態度也好ㄉ阿....
再說服務有真的比較好嗎...
看光華店員10之89都是工讀生負責看店..(老闆不之死哪去)

服務品質想也知道....
舊 2002-06-05, 03:27 P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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