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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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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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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jeanny
刑法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罪)
<略>  
第三百一十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一十一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三百一十二條 (侮辱誹謗死者罪)
<略>
第三百一十四條 (告訴乃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1. "懂一點法律的人都知道
檢查官起訴
代表認定被告有罪 "

未判先決?還沒定罪可以殺頭?


2. "那個朱老闆在光華
可是殺手級的人物
他家啥怪傢私都有
不管倒店貨,贓貨都收"

收受贓物罪
第三百五十條 (常業贓物罪)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知法犯法 還想告人??

3. "想要便宜
就要忍受爛態度
想要服務好
就要被貴"

這是啥濫藉口 原來台灣人的社會就是被這種人搞髒的 口口聲聲稱自己是新台灣人 行為卻向落後的惡質行為看齊 那我也可以說 你不想被搶 就不要揹皮包 你揹著皮包 就要讓別人搶...

5. 你要幫店家說話也要有憑有據 不要在這空口白話 捏造事實....希望你能拿出證據這件事真有發生.....大家都在等你的報紙啊!!!

感謝引用jeanny大大的刑法條文
舊 2002-06-05, 07:27 AM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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