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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六十條 ─合法著作物得出租該著作物。源自『第一次販售原則』精神,即所謂“單片授權物〞已包含該片出租權在內,但僅限家庭播映,其他任何超越此範圍均屬侵權行為。
關於這一點,記得以前在上課的時候,老師有特別提出來過
詳細內容我已經忘記了
不過記得當時是以音樂CD作例子
為什麼市面上沒有出租呢?它也算是著作物啊!
大家可以想想為什麼???
至於出租勉強可以說是合法的原因還有一個
出租業者將『出租』美其名為『交換』
交換補差額天經地義,誰又管得著來﹏
PS.記得好像提到光碟屬於電腦程式類,所以不適用上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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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就是﹏有滿坑滿谷還嫌不夠
[這篇文章曾被 Elsen 重新修正編輯過 (時間 03-0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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