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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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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Taiwan Taipei
文章: 9
本文章摘錄自高感度討論區~~~!!!

著作權法自301壓迫下(應該是利益團體挾洋自重),粗糙的修出「賦予原著作權人輸入權」八十七條第四款及八十七條之一例外合法規定“即輸入少量合法”目的是壟斷台灣市場~~~但結果是“自食惡果”.. .

談到著作權物是否合法?權利範圍在哪?很多人都不瞭解。以下簡單說明:
○何謂合法著作物 ─屬經原著作權人合法授權,公開發行販售之重製複製物,但唯台灣要合法輸入才算。
○著作權所有權可移轉也可授權利用,其授權方式、範圍、時間、種類、屬地而有所不同,但被授權人只屬權利利用人不能代表原著作權人之地位。
○著作權法第六十條 ─合法著作物得出租該著作物。源自『第一次販售原則』精神,即所謂“單片授權物〞已包含該片出租權在內,但僅限家庭播映,其他任何超越此範圍均屬侵權行為。
○公開播映權分電影公播權、有線公播權、無線公播權、MTV、工廠、機關、學校、社區...公播權等。
○電影著作複製權分為錄影帶、VCD、DVD、LD等,但美國只有錄影帶沒有VCD版權,新聞局就訂出VCR=VCD,所以現在就可一魚兩吃了。
○出租權問題─著作權人一直想把著作物“出租權”分開來授權,可以獲得更多利潤,但其行不通的原因是─租、借、送、售屬一体的,無法也不容分割的。 出租行為就有如買不起一個西瓜的消費者,可以多人一起買,對著作權人並沒損失,真正造成他們嚴重損失的應屬盜版品了。 世界各國之著作權法都是依『全球販售原則』之精神行事,即合法著作物可出租該著作物。

以上均為依法敘述,如有何不解或高見請指教!

煩OURTY轉告CHIANG 這絕不是笑話,是嚴肅的話題。台灣的司法已被利益團體搞得烏煙瘴氣,你務必認清是非黑白;記住!公道自在人心!在全盤不了解之前請不要誤導大家,好嗎?非常歡迎您來敝店作更深一層瞭解。


[這篇文章曾被 ourty 重新修正編輯過 (時間 03-01-2001).]
舊 2001-03-02, 12:15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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