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angie murphy
先生,我告訴你,你用"隻"來形容我就讓我很不爽,
沒被女生罵過髒話嗎???再被我碰到不讓你好看.....我不是跟你開玩笑的。
閃吧你.....死男恐龍,按您老師咧
站大若認為我這篇有何不妥就把我ID砍了吧,
但我希望也把bluga也砍,我才死的心甘情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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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沒看過女人罵髒話,可能是我年紀的關係,個人建議罵人要有罵人的藝術,即使對方不對,在回應時以謾罵方式,只會讓事情更糟~~
你應該說性別歧視在目前的的台灣,已經通過了
兩性平等法案,依您所述您可能觸犯了該法,並且同時也觸犯了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如不道歉吾等迫於無奈只有提出告訴,還有記住這是刑法一但提出告訴是不能撤銷的,相對的我會提出連帶的民事精神賠償,依我現在的精神狀況,可能要個一兩千萬作為醫療費用~~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