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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jing57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33
To Ewinshin
我想您的觀念有很大的錯誤

檢察官起訴僅表示被告有被定罪之高度可能

但是被告有無犯法須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證明
被告有罪至高度確信無其他可能懷疑的地步,
另外,我過乃採控訴原則,檢察官乃負責犯罪之
偵查以及起訴,但無權亦不能定被告於罪,確認
被告有沒有罪是由法官依兩造在法庭上所提共的證據
作成心證,並依合法的程序審判,才能定人於罪。

不然,台灣每年有這麼多人被起訴,監獄早就
爆滿了,也不會有新店水流氓還被飭回的事情了。
舊 2002-05-12, 09:42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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