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jeanny
Master Member
 
jeann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新店市中華路74號
文章: 1,859
集體亂掰 轉貼:中時電子報 2002年05月09日

 高明見 / 微軟嚴責盜版,忘了自家視窗抄自蘋果,瀏覽器抄襲摩賽克。任何發明創意必須建立在前輩人類的文明基礎上,所以智慧財產本質上是公共財,保障首重集體智慧,不在公司財產權。智慧財產權只是一種暫時權益,即便是WTO,也在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第四十款主張:智財權濫行會妨礙公平競爭和科技傳播,會員國得採取限制智財權的措施,不受TRIPS其他規定的限制。罔顧WTO好意,執政黨立委和經濟部卻主張:擴大公訴罪範圍並加重刑責。

  把私人糾紛的侵權行為科以刑責,代表國家放棄當糾紛調解者,公親變事主。公訴主張,更是要國家進一步主動介入,忽略了跨國公司智慧財產權的擁有,常是不正義的侵佔過程。政府何須硬要選邊站,拖自己下水?

  經濟部的修法主張更荒唐:「依TRIPS第61條規定,WTO會員應對具有商業規模故意仿冒者訂刑事罰則,因此即或非營利者但具商業規模者,都擬納入公訴罪的範圍加重刑責。」根本說謊。六十一條原文講:至少針對商業規模的故意侵權行為,應有刑罰措施,並沒主張公訴。現行台灣著作權法九十一條起全是刑罰,包括非營利行為和單一的拷貝舉動,在WTO國家多除罪化的行為,台灣法條硬科以刑罰,遠嚴苛於WTO要求。經濟部現又說TRIPS有商業規模這個字眼,要在非營利的侵權者中再訂出「具商業規模」的標準,把WTO只規定應有刑罰的行為,訴諸公訴──亂掰!
=====================================================

看了這篇才想到,當年的 Windows 3.1 的確是抄來的,Windows 95更明顯....至於IE就更別說了!
舊 2002-05-10, 06:38 AM #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eanny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