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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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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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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講個生活實例 給大家一個版權定義觀念.....
我剛畢業退伍後沒兩年 在學校的電台工作 曾經到美國 去買一些專業用的配樂 (廣播劇用) 那時台灣還沒有 三一法案
我是到 好萊塢 capital 圓形大樓購買 當時的價格 如果你要買來作職業用途 一張連版權費用要 一百多塊美金 但是 他們知是學校的電台要買 每張單價只收了我三塊五毛的成本費..但要我發誓簽署了張文件 保證 不公開發售或複製 作營業用途 只作為教育機構研究和使用.......這是我對版權法的首度認知......
當錄影機要推廣到家電時 引起了很大的爭議 因為錄影機就是複製拷貝的機器,,,後來修正的版權法令 就是... 複製的產品 只限於 家用 或教育學術研究 不能公開銷售或展示的營利為目的,,,(每張 DVD 前面都有聲明 我不知各位對文字的理解力是怎樣?)
換言之 如果你拷貝軟體放在自己家做學業報告 上網收集資料 這屬於研究類 (我買了 DVD 自己看自己爽)
可是如果你在公司用這套軟體 對不起 你就是在營利使用
連包括在公司上網 etc
因此 海盜者 複製 DVD 作營利為目的 他絕對違法 BUT
我們是消費者 拿回家自己爽著看 到 PCDVD 發表心得或討論 大家共賞 我沒有收取費用 這屬於 學術研就使用..
所以商家只能勸導你不要買海盜 或 硬體水貨.....但沒有法令讓消費者禁止買........台灣在推動三一法案 版權宣導時 商家 都把有利於 教育使用或研究使用 不去強調 所以有 正派家庭 會因為家有三個在學學生 而花了 三筆正式版的 Window 軟體 的現象
所以我看這標題 大家各有論點 其實我覺得 都不是問題的問題......這是我的心得向各位報告一下 (^^)
PS: 按照慣例 我不會回覆 跟我不同看法的人 請包涵
     
      
舊 2001-01-01, 09:06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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