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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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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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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阿拉丁
我也覺得很奇怪很氣憤,但是聽我岳父說判決書上有駐名不得上訴,我不明白,可以這樣子嗎?
本來也有想過要採取一些行動,可是我父親勸我說事情過了就算了.
附帶一提,在上法院之前,他就暗示過我們,如果不照他的條件付錢和解而上法院,下場會很慘,因為他是很有辦法的人他有認識的人.

真奇怪,怎會不能上訴?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44條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告訴
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除顯無理由者外,檢察官不得拒絕。
349條: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上訴期間為十日。
不知道是台北地院哪個法官判的?是在一審做的判決嗎?
如果有違法失職的話,可以彈劾法官,這種最簡單囉
被我移送懲戒的公務員不計其數,如果不爽的話,
可以把CASE說清楚一點來聽
舊 2002-04-18, 06:07 A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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