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ejing57
再者,損害賠償的方法是以恢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如果有辦法陪給他一張相同的光碟片,當然不包括非法盜版光碟應不算違約吧!代理商與出租店所幾付隻權利金原則上應僅限於規範出租商可同時出租幾片的權利,而並非針對該物,又若填補損害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參考法條:民法第四三二條、第二一三條、第二一五條、第二一六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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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仁兄不知你是否為法律科班出身,
還是僅就條文望文生義單純做文義解釋而已。
首先,民法二百一十三條在民國八十八年已經修改,增加了第三項,
損害賠償已不再是以回復原狀為主。
債權人並非在回復原狀不能時才能選擇要求金錢賠償。
代入這個例子講白話一點,
亞藝本來就可以在「還它一模一樣的光碟」和「賠錢」兩樣方法之中擇一行使。
再來,就算是沒有八十八年的新增規定,也請看清楚二一三條第一項,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
一樣用白話一點的講法,如果當初消費者和亞藝簽的契約中,
就約定了損壞VCD要賠償一千元,一樣也可以排除二一三條第一項回復原狀的適用。
這件事告訴我們:要慎選出租店。
而且在簽約辦會員卡時,最重要的是要看萬一發生損害時要如何賠償。
若賠償的方式你覺得不合理,就別參加那個出租店的會員,
畢竟誰都沒辦法保證自己不會不小心弄壞租來的VCD、DV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