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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版絕對不對,侵害著作權,我贊同支持。
不過應去探討為何以台灣流行音樂的製作品質不高,相對售價高昂,其價值何在。
唱片出版者製作一張合輯約200萬製作費,確用3000萬宣傳費。更有趣是市場上一堆偶像歌星跟本不會唱歌只秀外貌,cd製作含糊用宣傳大賣。想想有多少消費者能每次不選擇的花約400元去買片cd,一週又有多少新片發行。一年下來有數百張cd發行。更好玩的是台灣cd絕大部份只有一首主打歌好聽,電視mtv、電台放送都是那一首,其實錄下來也不須買cd了。
台灣業者將盜版怪罪到消費者,是可笑的。應其自己聯合警政去防制方是。
在來唱片出版業者應自己檢討要尊重消費者,製作品質值得買的cd,訂定合理的售出,讓消費者高興的去購買也認同業者的努力。而不是業者高擁音樂出版品的暴利確從不在意消費者的選擇權。不然,台灣唱片出版者半年不出認何歌手專輯,看消費者會不能生活乞求出片嗎?
業者是不應該怪罪消費者的,因消費者是擁有購買權的,只要誰的價格合理,消費者就會選擇誰的。
為何沒消費者發起拒買活動,讓製作不良的CD業者(含盜版)吃吃苦頭,讓他們知道消費者才是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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