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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jing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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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33
一片一千元是不是有點太過分了,就算是權利金,但消費者所侵害的也僅是該全力所附著之物,而非侵害的代理商或出租商的權利,試想如果你不小心將微軟的光碟折斷,微軟也不會認為你就侵害到他的權利。

再者,損害賠償的方法是以恢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如果有辦法陪給他一張相同的光碟片,當然不包括非法盜版光碟應不算違約吧!代理商與出租店所幾付隻權利金原則上應僅限於規範出租商可同時出租幾片的權利,而並非針對該物,又若填補損害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另外,本人認為上有一點存有爭執的空間,一級該cd可的包裝設計上是否本身即存有瑕疵,而使得消費者在使用上產生不可預知的風險,而該風險有可能危害消費者的生命及身體上的安全。

以上僅是本人的一點意見,若有錯誤,不吝指教。

參考法條:民法第四三二條、第二一三條、第二一五條、第二一六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
舊 2002-03-30, 10:28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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