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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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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Nico3230
台灣之前不是也有一例,就是有個女生在公共場所被『強吻』那男的也是獲判無罪。
好像是學一部運動****片似的,強吻之後開始漏跑。記得法官的意思是說親吻只是基本的社交禮儀,無須大驚小怪,如此大家可以試試看喔,反正沒事多做點社交禮儀增加人與人之間的感情。


下次找人強吻法官,然後說我有AIDS,法官以後就會改判了
 
舊 2002-03-24, 12:23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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