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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trong
似乎, 你對因『抱怨』, 而將資料公佈覺得沒啥大不了的 ....
其實, 設身處地的想, 如果公佈的資料換成是吵過架『女朋友』的真實身分, 你應該可以體會負面傳播的殺傷力吧!?
媒體的力量是巨大無比的, 小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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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這種"抱怨"不是事實,則將資料公佈或許涉及公然誹謗,
但若是屬於事實的陳述,則無觸法之虞.
當然事實與否是要看法官或是社會大眾的認知啦
至於女朋友的資料,因為屬於私領域的行為,
公佈當然為侵犯隱私權.
兩件事似乎不能拿來相提並論
至於所謂的"負面傳播"也要從不同角度來看
當然也涉及了屬於事實陳述的負面傳播,以及非事實陳述的負面傳播.
若是屬於事實的陳述,對消費者而言則為"正面傳播"
倘若屬於事實陳述的所謂"負面傳播"也不能傳播,那則失去了大眾媒體存在的價值
若是上述所謂"負面傳播"皆屬不當,皆有觸法之虞,
試問,諸如東森"社會追緝令"等節目
還有生存的空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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