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資料取自財政部關稅總局,提供給大家做參考
不過這些資料是強調"私人饋贈進口之郵包"
關於"非屬私人餽贈之物品"(第四條)
超過台幣三千塊要課關稅的法條,還要再找看看
郵包免稅與免驗簽證限度規則
http://www.dgoc.gov.tw/1-7-1.htm
第 一 條
私人餽贈進口之郵包物品,其數量零星經海關核明屬實,且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六千元以內者,依關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十六款之規定免徵進口稅。
前項免徵進口稅之郵包物品不包括洋菸、洋酒在內。
第 二 條
私人餽贈進口之郵包物品,其完稅價格超逾第一條規定限度,但其總值未逾免驗簽證文件限度者,其超逾免稅限度部份,應按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附則四規定之稅率徵稅。
第 三 條
私人餽贈進口郵包物品,其總值超過免驗簽證文件限度者,除應繳驗簽證文件外,並分別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率課徵進口稅。
第 四 條
進口郵包內如有原料、商品等非屬私人餽贈之物品,不適用本規則關於免稅之規定。
第 五 條
自國外進口之郵包,自同一寄遞地,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或同一地點,在兩件以上者,得合併計算其總值及完稅價格。
第 六 條
自同一寄遞地寄交同一收件人或同一地點之郵包,次數甚為頻繁,顯有化整為零企圖者,不適用本規則屬於私人餽贈進口郵包予以免稅之規定
[這篇文章曾被 JXPC 重新修正編輯過 (時間 07-18-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