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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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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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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renakio 發表
商品七天可更換退款一直以來被很多人以訛傳訛,
好像只要消費者不滿意就可以用這條"準則"來要求店家更換退款,
但是只有郵購.電視購物.訪談推銷這種"購買時看不到實物"的情況才適用,
很多人不知道,就很開心地大肆傳播
"買了東西後七天內我要換店家就一定要換給我或是退錢,
因為這是法律規定的"
結果,製造出一堆"奧客"........
另外,美國那裡是可以無條件退換的,
但是這真的是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嗎?
還是只是養成消費者另一種使用不付費的惡習呢?

你提的我都知道, 我說的也是指美國的習慣, 台灣好像只有好市多有這樣的服務
至於使用不付費, 據我所知, 美國人是不會這麼做的, 他們都是非常守法的
會這樣做的好像都是外國留學生...
其他像是買後一段時間內買貴退錢, 對我們來說是不是也像天方夜譚
但是在美國還不是實行得好好的...

至於是否維護了消費者權益, 得看廠商怎麼做了, 你提的是一個極端的例子
算是一種維護過當吧!!!過與不及都是不好, 其間如何拿捏就是一門學問了
我只是覺得在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同時, 是否也該同時保護消費者應享的正當權利
這是相對的, 而不只是大力急呼要保護智慧財產權...
像是DVD刮傷換片, 我覺得這就是一種正當合理的權利
法律保障我們可以針對個人所有之智慧財產擁有一份合法之備份
當我們沒有能力備份時, 在損毀時是否可要求廠商換片
以延續我所購買之智慧財產權...
     
      
舊 2001-12-29, 12:35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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