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最初由 renakio 發表
商品七天可更換退款一直以來被很多人以訛傳訛,
好像只要消費者不滿意就可以用這條"準則"來要求店家更換退款,
但是只有郵購.電視購物.訪談推銷這種"購買時看不到實物"的情況才適用,
很多人不知道,就很開心地大肆傳播
"買了東西後七天內我要換店家就一定要換給我或是退錢,
因為這是法律規定的"
結果,製造出一堆"奧客"........
另外,美國那裡是可以無條件退換的,
但是這真的是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嗎?
還是只是養成消費者另一種使用不付費的惡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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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的我都知道, 我說的也是指美國的習慣, 台灣好像只有好市多有這樣的服務
至於使用不付費, 據我所知, 美國人是不會這麼做的, 他們都是非常守法的
會這樣做的好像都是外國留學生...
其他像是買後一段時間內買貴退錢, 對我們來說是不是也像天方夜譚
但是在美國還不是實行得好好的...
至於是否維護了消費者權益, 得看廠商怎麼做了, 你提的是一個極端的例子
算是一種維護過當吧!!!過與不及都是不好, 其間如何拿捏就是一門學問了
我只是覺得在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同時, 是否也該同時保護消費者應享的正當權利
這是相對的, 而不只是大力急呼要保護智慧財產權...
像是DVD刮傷換片, 我覺得這就是一種正當合理的權利
法律保障我們可以針對個人所有之智慧財產擁有一份合法之備份
當我們沒有能力備份時, 在損毀時是否可要求廠商換片
以延續我所購買之智慧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