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 完整個官司,出庭三次,感受對方法務人員的傲慢,只說了錢己經還給你,你還想怎樣
---我想要的只有正義而己
以下是我的感想
1台灣的法律是保護資方的
2只要錢還你就好了,是不是說明天我也去開家公司,賣有問題的東西,消費者打電話來巡求服務不用理會,寫存証信函也不用理會,等消費者提出告訴再派出法務人員來處理就好了,大不了還你錢就可以了0難怪現在騙子那麼多,什麼分時休閒渡假旅遊,會員卡.,未上市股票.地下期貨公司等等糾紛,都被告了還可以營業,繼續搶錢--到時一走了之
3 後來聽法院工作人員說,現在有很多公司去低價買進貸品可能是展示品,瑕疵品,倒店貨,來經營,然後過一陣子在換負責人0---東森購物我告的時候負責人是吳中立先生,後來又換成王令麟不知有何原因
4在打官司期時,我提出的一些主張,法宫說不成立,跟我說民事訴訟賠償是一個高度技術的,很不好打,還問我學歷是什麼.(高職)0讓我想起我們的教育真是跟社會脫節,高中職只上過公民與道德,--法律溉論及報裞都要出了社會之後自己去摸索,去了解才會知道,而有些人一輩子也不一定會遇到,所以法律是給知道的人用的,只有了解法律才能保護自己
5 打官司不是把事件始末告訴法官就可以了,那麼簡單0如果你有所要求那你就要提出法條,而法官跟據你提出的法條來判決0而你提出法條不能只看六法全書,因為可能你看法條可以成立但判決時又根據什麼.又什麼原則,又怎麼怎樣---一堆
好了不多說了,以下副上判決筆錄自己看看吧,希望對各位網友也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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