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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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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16  中國時報
警察臨檢 權限無準則
台北報導 王先生某日深夜開車經過台北市,被警方攔下要求臨檢,他也配合拿出行照、駕照,但警方在查證無誤之後,又要求他打開後車廂,他不肯,警方就說如果不配合,就要以妨害公務來移送他,最後他只好屈服,雖然警方沒有查到什麼而放行,但王先生已惹了一肚子火,他不懂為什麼警方沒有搜索票,為何有權利要求搜索私人的處所,而且民眾還不得拒絕。

 警方臨檢盤查是否有其權源與界限,部分警界人士認為,警方深夜臨檢盤查勤務,就社會治安角度來說有其必要,也具有遏止犯罪的功能,全世界的警察都有臨檢盤查勤務,但對於車輛臨檢,在未徵得當事人同意之下,警方不應強迫要求觀視後車廂。依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警察勤務之方式」第三項規定:「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警方即依此法而得於公共場所進行臨檢盤查,這也是國內惟一有關於臨檢的法源。

 對於警方臨檢盤查車輛,並非完全沒有限制,而任由警方強行要求車主下車、或打開後車廂讓警方加以檢視,警方在「行使強制」權力時,必須在被臨檢對象有「犯罪之虞」的前提下動用,警方才可要求對車內隱藏之處進行檢視,執勤過程中員警也不得翻動車內任何物品,此一原則也為現行警方臨檢所遵守。

 許多警界人士表示,不可否認在路檢盤查時,執勤員警對於什麼動作不能做,盤查的界線為何,在國內確實存在模糊地帶,但警方執行也均依照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無犯罪嫌疑者,不能違法留置,更不能違法對人、車進行搜索,而對於無犯罪之虞而不配合警方臨檢者,在清查其身分、汽車基本資料後,也只能讓其離去。

 警界人士認為,目前許多民主、法治先進國家如美、英、日、德等,其警察也對汽、機車或是疑為犯罪場所有臨檢的權力;就治安角度來說,臨檢確實有維護社會治安及遏止犯罪的功能,就實務經驗來說,許多未曝光刑事案件如販毒、強盜及竊盜或者犯罪嫌疑等等,透過警方臨檢的實施,而被繩之以法者也不在少數,無形中也保障絕大多數善良老百姓的權益。

 針對警方為改善治安擴大道路臨檢,引起擾民之虞,法官則認為警方執行盤查勤務,嚴格來說屬「刑事偵查程序」,現階段尚屬糢糊地帶,但警方臨檢盤查絕對不等於搜索,執行人員也絕不能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

 法官認為,警察設路障臨檢盤查,基本上先要攔阻,再進一步盤問及對人車進行檢查,如認為有犯罪嫌疑,即可能發動刑事偵查權,對人車進行盤查及留置,因此屬刑事偵查程序的一種;但對未犯罪民眾而言,臨檢確實帶來諸多不便,而對執勤警方來說,更常遊走於法律邊緣地帶。

 不少法官認為,合理的臨檢應將分為二種,一為取締時加以攔阻,另一種則為警方有「合理懷疑」車主有犯罪之虞時,才可攔阻,當然重大案件發生後的臨檢或是有計劃的臨檢屬於特殊情況,基於案件考量是被允許。

 所謂取締攔阻,即為警方發現行車者違背相關行政法令時,加以攔阻取締,警方攔阻有其正當性,但並不能進一步要求檢視人、車;另一種即在警方所設路障前加速逃逸,或接獲線報及盤查發現槍、毒,被認為有犯罪之虞時,警方加以攔阻及進一步對車內、後車廂等進行檢視,才有其正當性;否則隨意攔阻,即進行搜身、要求看車後廂等行為,法界人士認為可能有違法之虞。



的確是不能隨意要求開後車廂
小弟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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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1-11-23, 04:08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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