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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nral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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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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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90
Talking 不好意思∼我看太快了∼

  
下面是新聞槁∼

陳鳳英、于國欽/台北報導 在美國多次對我盜版光碟表達關切後,立法院卅日三讀通過「光碟管理條例」,以有效保障合法生產及智慧財產權人權益。日後製造預錄式光碟產品之生產者,應先向經濟部申請許可,並取得核發來源識別碼後,始得製造;違反規定者,採先行政罰後刑罰的規定。至於空白光碟產品部分,只要生產前向主管機關申報即可。

  經濟部在今年四月中美智慧財產權談判時承諾美方訂定「光碟管理條例」,這一光碟法案終獲通過。經濟部表示,這防堵仿冒於事前的管理方式,將有助於光碟產品的有效管理,對於權利人的保護更為周延。

  台灣是世界上重要的光碟生產國家,但也可能是仿冒光碟情況嚴重的國家之一,屢次引起國際社會及國內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團體關切。新出爐的光碟管理條例,將光碟分為預錄式光碟及空白光碟。製造預錄式光碟產品之生產者,應先向經濟部申請許可,並取得核發來源識別碼後,始得製造,違反規定者,採先行政罰後刑罰的規定;即先處以行政罰鍰,再不改正者,才施以刑罰。

  未經許可從事預錄式光碟者,條例明訂,應令其停工,限期在十五日內申請許可,並處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未停工或屆期未申請許可者,應再次令其停工,並處三百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再不遵從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且其製造預錄式光碟之製造機具及成品或半成品,不問屬行為人或犯人與否,一律沒收。

  而在空白光碟部分,應於生產前向主管機關申報即可,未申報從事空白光碟的製造者,應限期於三十日內申報,並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申報者,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完成申報為止。

  在此法施行前已從事製造光碟者,必須在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領取製造文件,屆期未辦理者,視為未經許可。經濟部表示,本條例對於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產品採「就源頭管理」的方式,防堵仿冒於事前,以有效打擊犯罪,保障智慧財產權。


歹是啦∼這篇文章是剛睡醒時看的∼〝熊熊〞給他看錯啦∼
給網上的大大說聲抱歉∼
小弟會反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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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順心∼萬事如意∼∼∼
舊 2001-11-03, 10:48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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