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rry,再po一次
我是乖寶寶,到現在開車已經七年了,沒有收到半張違規紅單,不過看了以上發言,特地到交通部查了一下交通法規,給大家做個參考:
http://210.69.99.200/motc/Law.nsf/_...2asf8_?OpenView
節錄片段(以第一項和第六項較有關連):
行政04-11-34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
第六十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於裁決後逾十五日未
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
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
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罰鍰不繳者,如受處分人領有有效之汽車牌照、駕
駛執照時,得以新臺幣每滿一千元罰鍰折算易處吊
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一個月,不足一千元者以一
千元計算,但易處吊扣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受處分
人仍不於十五日期限內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
,吊銷其汽車牌照、駕駛執照。
六、經處分追繳欠費者,於裁決確定後,將裁決書抄本
移送應收欠費之機關以憑追繳欠費。
前項第一款之受處分人,如無汽車牌照、駕駛執照可資
易處吊扣時,得就原處分或裁定確定之罰鍰加倍處罰,
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依第一項各款所為之處罰,均應於裁決書處罰主文內填
記明確,罰鍰折算易處吊扣處分之標準,並應於裁決書
附記欄內記明;依前項規定加倍處罰罰鍰之數額、繳納
期限、逾期不繳納時,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等,亦應於裁
決書處罰主文記明,其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應
填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強制執行移送書,檢附有關
文件移請管轄地方法院辦理。
處罰機關逕行註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應填製註銷
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處分通知書,通知受處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