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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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到了公司再問了一遍以後,我前兩篇的發言大家就當作瘋貓亂說話好了...-_-凸
現在重新解釋一次:
關於第一點與第二點的部分
1,你同意你在「數位視野」發表的任何文章,其版權雖為 文章發表人所有,但「數位視野」有權對你發表的文章做任何 處理(包括:修改、刪除、轉貼、保管轉移....等)的權利。
2,未經「數位視野」同意,任何人不能傳送、複製、修改、轉賣、及出版「數位視野」上的任何文章、商標、圖片、專利、概念、及智慧財產。
就這一部份以及這次的事件來說
某H大擁有相片的著作權,模特兒公司以及其旗下的模特兒擁有肖像權,但是最重要的一點,「數位視野」擁有相片的「製版權」。
所謂的擁有「製版權」就是擁有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關於著作財產權限制之權利與義務﹔這些規定接於製版權準用之。
講了上面一堆讓人看不懂的廢話以後,簡單的說,因為某H大與「數位視野」兩造雙方皆同意於遵守「數位視野」外拍活動之相關契約的緣故。
簡而言之,某H大沒有在「數位視野」之網站以外散佈其作品之權利。
所以說,「數位視野」之主張雖然不甚合理,但是卻完全合法。
另外,就會員加入資格的部分,也就是前篇某R大文章之第三點來論述之:
你同意放棄向中華民國或國際上的任何法院,政府,或任何組織提出控告「數位視野」及它的負責人、經理人、職員、擁有人、代理人、繼承人或維護人員的權力與義務
關於這一部份,因為其已明顯違反了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訴訟之權相關規定,故能主張本條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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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品味呀...
就是用錢砸出來的玩意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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