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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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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28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5 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十五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 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 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 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 罰鍰不繳者,按其罰鍰數額,易處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一個月至 三個月;不依期限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前項第三款之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如無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資易處吊扣時,得就原處分或裁定確定之罰鍰加倍處罰;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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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judice is the child of ignorance. -William Hazlitt
舊 2001-09-19, 04:38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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