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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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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0
文章: 2,489
這篇是版上的網友內容修改的...(引述希望別介意!!!)

為了確保大家的權益,如果真的有冤,除了消基會,別忘了"民法".簡言之.依民法規定出賣人應擔保其所交付之標的物符合契約約定及****內容上所載之效用與品質,此外,出賣人依****內容及保證書約定 應負保固及維修責任。
消保法雖對法律上的"鑑賞期"有所規定,也就是說..買受人應於收受標的物後,從速檢查,如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責之瑕疵時,應於收受後七日內通知出賣人; 但有不能立即發現之瑕疵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七日內通知出賣人。未於上述期限內通知者,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但買受人並不喪失其瑕疵擔保請求權。
承上,瑕疵擔保請求權的效力是很強的,它在交付標的物半年內都有效力,但記得要索取發票,簽收單,保單,因為實務上如果您買的貨品真有瑕疵,它們可能是您唯一的證據..
真要依法處理,
捷逕是---
1,先查對方公司資料(該公司設於台北市規模500萬以上,請自經濟部商業司的網站可搜查,該公司設於台北市規模500萬以下,請電詢台北市政府建設局,至於該公司設於臺灣省規模500 萬以下,請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2,就所查到的負責人及公司地址發存證信函(去郵局辦,內容就當作文,跟對方講您所買的東西有瑕疵,要他出面解決等..花不到幾塊錢,主要的功用是催告對方,并作為往後的證據).
3.如對方不吭聲..那最好.. 直接聲請對方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狀紙及書寫內容請洽各法院服務台)..
4.當獲法院對對方發支付命令後,20天他再不作聲,則該命令將獲確定..請帶著確定證明自行至您當地國稅局查調對方財 產,直接聲請法院辦理"強制執行"..查封.拍賣..看他好不好過...
5,當然,如果20天內其聲明"異議",則將演變成訴訟.別怕..很簡單的喔!帶著我之前所說的發票,簽收單,保單,存證信函等內容出庭,法官問幾句 話而已,當獲得勝訴判決,請依4.後段辦理.

不出聲,只會喪失自己的權益..錢真的不好賺,別太怕走法院..不依法辦理,更會助長奸商的氣燄.況且這類事根本不用找律師,也花不到很多錢,只怕受了氣自己承受,到頭來..所花的時間與損失的金錢更多.
舊 2001-08-28, 07:31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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