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夜梟
這是一篇1996/10/23政大新聞傳播系的新聞稿
讓大家了解他可是預謀犯罪而不是衝動犯罪喔!!!
這種人還讓他出來唸書, 簡直就是在做罪犯進修嘛!!!
另外澄清一點他才不是文化的學生, 而是陽明醫學院的學生
這件事剛好發生在我大四的那一年, 所以還算有點記憶
算一算他才關沒幾年說, 2001-1996=5, 才不到五年就被放出來
天理在哪裡!!!
【記者顧欣怡台北報導】文化大學發生女學生被侵犯事件。
事發時行經現場的目擊者、總務處事務組組長洪麗美說,七
日早上一名中年男子假藉「健康檢查」名義,對一名女學生
性侵犯。這名男子在被發現後倉皇逃逸,但已被行政大樓的
攝影機拍下身影。
七日早上大約八時四十分,洪麗美在大恩館巡堂至五樓教授
休息室前,當時休息室門關著但未上鎖,透過窗戶她看見一
女生****上身躺在桌上,一男子正跪在女生身上。她起初以
為他們是男女朋友,因而大叫「你們在做什麼」?男子聽見
後即奪門而出,女學生則手拎著內衣,一臉茫然。
洪麗美見狀後立刻報請校警及軍訓室處理。因及時發現,該
男子並未得逞。軍訓室教官林芝卿從學生口中得知,當天一
名戴眼鏡的中年男子進入大恩館某間教室,隨口問起當時教
室中的某系二年級男生「班代在嗎」?班代恰為一女生,走
出教室後,該男子便以她體檢資料不全為由,謊稱因文大校
醫年紀太大,所以派他來幫學生體檢,並將該名女學生帶至
大恩館教授休息室「實施檢查」。
大恩館穿堂及電梯處皆設有攝影機,但因男子倉皇逃走,只
錄下隱約身影。林芝卿形容,該名男子年約三十歲,身高一
百六十八公分左右、戴眼鏡、身材略瘦、頭髮稍嫌稀薄,身
穿襯衫、長褲。她還說,文大曾發現「華岡之狼」,但僅於
校外出沒,這是文大這學期首次發生校內的性侵犯事件。
目擊者洪麗美除責備女學生警覺心不夠外,也對學生輕易答
應陌生人的要求感到不解。
目前軍訓室除將此消息刊登於校訊上,也利用軍訓護理課呼
籲學生勇於拒絕他人異常要求。若發現可疑人物,要迅速報
請軍訓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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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來貼一篇,平衡報導
各位網友大家好:
我是一名社工,長期從事婦女保護工作,對於性侵害之加害人,我相信大家有很深的恐懼感,因為性侵害的發生對於被害人而言是身心靈的全人性傷害,無怪乎大家對於這樣的案件除了恐懼外,對於加害人更是恨之入骨,但法令畢竟是法令,現行之司法制度,除非加害人已被法院判處死刑,否則他終究是要回到這個社會,而對於加害人回到社會的處置,事實上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包括要不要注重個人隱私權,或者因為他對社會所造成的傷害,所以為了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應該要將他的資料公諸於社會,讓社會大眾能有所防範,甚至對他個人的約束,在美國不同的州對於法案的設計亦不同,但在某一州,則訂有〔梅根法案〕,因為曾有一名為〔梅根〕的小女孩,因為性侵害加害人回到社區,但政府因無法令依據,並未知會社區居民,以致造成被害人的死亡,這引起民眾很大的反彈及憤怒,因而製訂〔梅根法案〕,希望對於加害人能有所約束,並提醒民眾注意,我想這是站在保護多數人的利益下所考量,但臺灣尚未訂定類似法案,這在某一個部份是價值的問題.
現行法令規定,加害人在刑期屆滿二個月之前,應接受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服務組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評估小組成員的評估,以決定是否可以出獄或假釋,若評估加害人必須接受治療,則治療期間不得少於一年,但不超過二年,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但先前依實際之狀況,監獄即應對加害人施以強制性之治療,故並非要出獄或假釋時才做治療.
社會大眾究竟應以何眼光來看加害人,是罪犯,永遠不可能給他平反?還是也視同是一個有問題的個人,而以包容並且導引的態度來視之?實很難有所定論,但一個罪犯如果已經法律的裁判得到懲罰,除非他再犯或有犯罪意圖,否則法律不能對他有所約束.
而如果從社會工作的觀點來看,我個人看法是不應將之視為罪犯,因他已為他所犯的罪接受了懲罰,而是應將他視為一個需要被幫助的人,因為社會工作的目的並不是在界定或者認定他是否是一個罪犯,而是將他視為一個可以改變的案主體系,並透過同理支持,社會工作方法的運用,而使得他可以去瞭解傷害他人是不被允許的行為,但協助他去面對這個社會,與社會進行正向的聯結,我想這才是社會工作的精神.
以上僅提供一點淺見供各位參考,各位若對加害人的身心治療有興趣,可到〔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網頁進行查詢,將會有相關法令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