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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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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縱囚論」:受刑人與金榜題名

  ☉林東生 唐太宗貞觀六年,放死囚三百多人返家團聚,約定日期必須返獄受死,結果期至,所有死囚無一逸漏。太宗大悅,認為是仁德教化之徵,是眾犯幡然悔悟之兆,於是赦死罪。群臣爭相上表頌讚,認為太宗文武仁聖,輕刑名而重仁義,眾囚有恥且格。

  這個君聖臣忠民乖巧的美談,直到北宋才被歐陽修吐槽。歐陽修在他的「縱囚論」中,提出兩個懷疑:一、要人守信赴死,難,君子都不一定做得到,怎麼一下子自死囚****了三百多個信人?二、太宗的仁政如果那麼偉大,又怎麼還會有人作奸犯科?六年的仁政都無法感化,一夕的施恩就能把死囚變良民?於是歐陽修提出他進一步的懷疑:這可不可能只是太宗和死囚們串通好合演的一齣喜劇?太宗賺到美名,死囚賺到生命,群臣賺到馬屁機會。就算沒有串通,有沒有可能是太宗猜測死囚的心意,死囚則猜測太宗縱囚的用意?用社會學的話來說,叫「雙重偶連性」。於是如歐陽修所說:「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

  今年的末代大學聯考,受刑人考生有十六位上榜,清一色為重刑犯:其中十人原被判無期徒刑,另外六人則為七至二十年徒刑。最受爭議的是犯下近三十起強暴案,迄今服刑只六年多的重犯。誠然「浪子回頭金不換」。但我們是不是也可以提出類似歐陽修的合理懷疑:到底是司法獄政上軌道,更生化育有功?還是如歐陽修所說:「上下交相賊」,法司監所藉浪子金榜題名獲得本所教化有成的美名和部長嘉勉,受刑人則藉上榜來規避重刑呢?

  會有這樣的懷疑不是沒有理由的,第一就是監所偏高的假釋核准率。假釋的本質本來是一種附條件的釋放之行刑措施,即是對已改過遷善的受刑人,繼續羈押不符社會成本,不如提早釋放,同時亦可實現受刑人「再社會化」的構想。然而犯罪多半有盤根錯節的社會結構成因,監所教化之力亦有時而窮,能夠在有限的社會隔離期間達到更生改造的畢竟是少數。德國的假釋核准率,一九九五年至二○○○年間約為二五%至三○%之間。而根據法務部的統計,我國的監所假釋核准率,在民國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間,高達九○%以上,最高更曾達到九四•三%,幾乎通通有獎!近年來雖然稍降,仍高達六成五。也就是說,假釋核准是正常,不被核准是反常;假釋的是多數,不能假釋的反而是少數。筆者手中缺乏比較例,不知道我國的假釋率是否世界第一。用常理推斷,多年的學校、家庭與社會教育三管齊下,尤不能使人免於犯罪,監所卻能在短短數年,使九成以上的受刑人,在服滿法定本刑之前即改過遷善,到底是我們的獄政卓然有成,還是我們的假釋浮濫、審核不實?

  第二個理由是刑罰的社會正義。更生教化,固為刑罰目的之一,卻不是刑罰目的全部。就古典政治學理論來說,人民放棄私刑報復,讓國家壟斷暴力,而人民則透過法律與司法程序來求取正義的實現。刑罰最古老的目的,即是透過刑罰的報復來獲得社會正義的滿足。後來雖有教育刑理論興起,然而揆諸各國刑法的立法例,從無能完全揚棄刑罰報復目的而就教育刑的理念者,例如法官在宣告刑罰時,通常附帶服刑未滿若干年,不得假釋,是為例。我國刑法對於死刑的運用過於浮濫,對自由刑又過於寬鬆:有期徒刑最高只有二十年,數罪並罰時,累積不得逾二十年,無期徒刑滿十年即可假釋,加上前述超高的假釋核准率,幾乎大多數判刑宣告只有半價效果,同時更缺乏假釋追蹤輔導的配套措施。原應服刑十餘年的受刑人,如能在監所迅速悔改,固然很好,然而服刑期間過短,如犯下近三十件強暴案的受刑人,服刑六年多即重返社會,是否反於社會對於刑罰的正義期待呢?

  最後,金榜題名和假釋出獄,到底其因果關係為何?是因受刑人改過向上符合假釋,進而努力用功金榜題名?還是金榜題名乃是用來作為審核受刑人已然悔悟改過的證據?一個受刑人英文很好,數學很棒,考上大學,跟他是否改過遷善有無關係?有無利用超高的大學聯考錄取率來規避刑罰的可能?浪子回頭,在媒體的炒作下固然感人熱淚,但還是要有人當當吐槽的歐陽修。

  (作者為德國敏斯特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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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1-08-10, 05:05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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