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臨檢盜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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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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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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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依據警察法第九條雖然有協助偵察犯罪的職權(此為職權條款)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得為臨檢(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3款)(依據描
述之情形,應為實施臨檢)但在臨檢的過程中,警察得為調查其身份而請
相對人提出得以證明身份的證件(如身份證、駕照..)並得為
『表面』的檢查(此意指警察不得為搜索,例如打開行李箱檢查有無違禁物)
,若無法提出身份的證明且警察利用無線電亦無法得知身份時,則警察得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47、67等規定,『請』你到警察局。因此,若無此等
情事,則警察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相對人同行,故警察不得以為協助調查犯
罪而請相對人到場。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三款:”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
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
法令賦予之勤務”,臨檢,只是警察執行勤務的方式之一,除此之外,諸
如巡邏、勤區查察......等,都是警察勤務的方式,關於勤務的執行,警
察應遵守同條例第25條勤前教育內容的提示,換言之,除此之外的與勤務
實施無關的行為都是不許可的的,若對人民的權利造成侵害,可能有刑法
瀆職罪章各條,以及國家賠償法第2條的適用。警察法係警察勤務條例的
母法(參見警察勤務條例第1條)。
舊 2001-08-10, 02:49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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