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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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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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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0416日已向中油總公司查詢過,根據該公司一位邊姓專員表示加油站之加油機內均有過濾器除過濾雜質外,如有水分亦無法通過,故不可能有雜質會流入油箱中,又再次證明該公司人員的狡辯言詞均是謊話。
四月26日:由台北市議員藍美津女士邀請消保官、商業司及南陽總公司相關人員等參加協調會,沒想到總公司的態度仍是將所有問題推到油品上,並推說雨刷水水管未接乃因我的車子於引擎室中加裝引擎室拉桿所造成,但是事實上引擎室拉桿加裝時是在3000多公里時,sales原答應的贈品但因缺貨於3月份才加裝的,和新車一出廠時即沒有安裝的事實根本不符;該公司並拒絕更換車子,同時表示油品已送中油化驗,但是以該公司對客戶的態度,讓我們不得不懷疑在沒有我們及消保官的見證下,該公司是否會於油品上動手腳;最後在我們的要求下才由藍市議員作成決議,於當日由商業司代表消保官、該公司黃姓保養廠廠長及我們於會後一起送油前往中油檢測,並建請該公司同意我們的訴求換車,豈料,於當日共赴中油後才由中油的營業處主管及工作人員處得知該公司派一位楊姓主管於一週前假冒車主的名義送油品至中油檢測,令我們及中油公司人員均大感吃驚,身為五大車廠之一,送請油品檢測時竟然還需要假冒消費者的名義,其意圖及居心不禁令我們懷疑,難道「Honda」連他們主管都感到不恥,所以不敢告訴中油的人員,還是別有所圖,在我們無法確知該公司如此做的原因下,為恐該公司於車上動手腳湮滅證據(如果萬一這是一台泡水車),於是我們便於5月5日暫時將車子領回,並向該公司說明乃原因,且告知因車子問題尚未解決前,因我實在不敢開這台車子,所以仍須使用該公司之試乘車,而在該公司的同意之下,將車子領回並同意繼續使用試乘車代步。
五月21日:由於上班時發現因違規停車,致使試乘車遭拖吊,經洽拖吊場人員,表示因試乘車沒有給我行照,所以只需由該公司打電話至拖吊場證明即可同意我將車子領回,孰料告知該公司並表示我會負責罰金的支付後,該總公司黃志成主任竟然告知要將車子收回,且不同意我們再繼續使用,並在未告知我們的情況下竟然用十分野蠻且粗暴的方式,逕行將車子拖回該公司,並以電話通知我將車鑰匙寄回,完全不顧及車上還有我私人的財物,如果不見該怎辦;且由於該公司主管已知中油油品化驗結果(經比對與中油油品成份均相同,足證我加的油品沒問題),在辯無可辯的情況下,竟然改口說即使油品正常,且雜質成份證明不存在於油品中,仍有可能是我的車子遭他人蓄意破壞,此種說法實在令人難掩怒氣,我要說明:
1. 我車門及油箱並無外力破壞的痕跡
2. 我從未和任何人結怨,更別談結怨對象,得懂鈑金或開鎖的人,才能在不破壞車體的情況下,進行該公司所謂的「破壞」
3. 車子買來第一桶油才用一半(300公里時)即已發現震動及噪音等異常問題,並向該公司反應
4. 5000公里剛保養完隔天即故障,如果說蓄意破壞,那最有可能的只有該公司的人員才有可能
又再次說明該公司即使高階主管亦抱持推卸責任的心態,根本胡說八道,對於該公司產品的嚴重瑕疵完全不負責任。
我們的訴求:
由於購車合約中規定車輛於新車期間發生連續三次故障而該公司無法修復者,應更換車輛,本人車輛於:
1. 1000公里保養(1月20日)
2. 更換時鐘時
3. 5000公里保養(4月3日)
4. 5000公里保養(4月4日)隔日故障無法啟動
5. 5000公里保養(4月6日)車子於金山熄火並煞車失靈差點出車禍
期間均未查明噪音及震動問題之主因,實乃超過了規定之三次(且不另計本人向Sales反應之次數),更何況還有其他故障待查。我只是想要回我花了七、八十萬買一台新車,所該有的品質及安全,請該公司重視人命關天,換一台和我原來配備相同之車輛給我。
以上所述事實本人絕對負責
所有人 黎進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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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1-05-30, 12:45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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