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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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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hap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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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a852430
毒樹毒果理論乃證據禁止之放射效力。
何謂毒樹?
以違法手段取得之原始證據即為毒樹。
何謂毒果?
由違法手段取得之原始證據為依據所衍生之證據即為毒果。
違法取得之原始證據;「初始」衍生證據;第二層次衍生證據;第三層次衍生證據;第四層衍生證據……
毒樹-------------->毒果----------->毒果-------------->毒果------------>毒果--->無限衍生

各國對證據資格限制所採行之規定不同,然而大都認定違法取得之原台證據與其初始衍生證據無證據能力,至於第二層、第三層、至第四層則大多依各國實務習慣而定。
目前我國習慣大致上對於第二層、第三層之衍生證據通常是採取承認其證據能力。

您所述明的全為法理與生活慣例善良風俗.............

在現行刑事訴訟法下,我國並非採行法定証據主義之國家,原則上對証據資格並無嚴格限制,情況証據,只要能証明其為真實,亦非不能採用...........

也就是法理與生活慣例善良風俗只是給法官參考用的.......

實務上,違法取得之原始證據與其初始衍生證據就算法官居於法理與生活慣例善良風俗,不便在裁判全文內自己說採信違法取得之原始證據,法官大可換湯不換藥在裁判全文內自己說採信其他原始證據...........

例如,蘇建和等四人盜匪案,就算王文孝的律師能舉出明證說王文孝被毒打被刑求,只要法官心中認定王文孝該死,法官大可換湯不換藥在裁判全文內自己說採信80年8月13日內政部警政署的指紋鑑定書(局紋字第158號),指出王文孝該死...........

事實上王文孝早早就被槍決了......

而蘇建和等三人,就算蘇建和等三人的律師能舉出明證說蘇建和等三人被毒打被刑求,一車法官心中認定蘇建和等三人該死(一臺遊覽車恐怕裝不下這些心中認定蘇建和等三人該死的法官),法官大可換湯不換藥在裁判全文內自己說採信xxx,指出蘇建和等三人該死...........蘇建和等三人會被無罪當庭釋放,就在沒有xxx存在........

在現行刑事訴訟法下,自白不能為唯一證據

蘇建和等三人會被無罪當庭釋放,就在現行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
中華民國法官居於法理與生活慣例善良風俗不能與現行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抗衡......
     
      
舊 2003-02-01, 06:24 PM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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