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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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eanny
好吧,我也違反一下站長的命令.....就是因為"合法的證據"證明有罪才能"入罪",因此同樣地,檢察官也必須去採證證明4名警察有"刑求事實"才可以入罪,光憑蘇建和等的控告及間接證據(如驗傷單及合理猜測),同樣也是證據不足.......別忘了,蘇等是證據不足被判無罪,和有沒有被刑求是兩回事,並不是蘇等無罪就代表有刑求......
因此,縱使明明有刑求,如果證據不足,還是得依法不起訴....
回歸正題,
布丁應該是歐洲的比較道地,不過,日人的的確比較適合亞洲人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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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 you sure???
7. 法官應調查之證據未調查:(如身體檢查報告)之 調查,但法院卻只傳訊警察,未再調查其他證據
http://www.jrf.org.tw/reform/file_3_3a_6.htm
(1) 三名被告於更二審請求傳訊王文忠,更二審判決以王文忠就其參與犯罪之經過詳情,已迭據其於警訊及偵審中陳明甚詳,而認定無更行傳訊之必要。惟王文忠不僅提供三位被告之姓名,而 且最暸解三位被告有無犯罪,是以為澄清案情起見,在更審時實有再度予以傳訊之必要,但法院 卻怠於調查事實。
(2) 有無刑求,不能只對辦案之警察訊問調查,應注重物證或勘驗所得證據。
1.違反無罪推定之原則
(1)法院只調查不利於三位被告之證據,對於三位被告聲請調查對其有利之證據,法院並未不厭 其煩予以調查。
(2)法院對於被告刑求之抗辯,竟然要求被告具體指出被刑求之事證,而未要求檢察官舉證。法 院本身亦僅傳訊警察,而未調查其他證據,如身體檢查報告。
(3)歷審判決之理由不少違反論理法則之推論。
驗傷單不能當證據?
看來以後堵人要找沒有攝影機的地方
對了~前幾天高雄第一科大來我這邊宣導
說校園全區無線網路
好像不錯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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