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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i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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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文章: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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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Alfa2000
我還是不懂。
如果現在被裁員,然後改行去賣早點,
等一兩年後經濟轉好後,又改回去做研發工程師,
這樣子勞保基數還在嗎??


參考一下下文,看看是否已經解答你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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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斷之勞保年資,得否合併計算?

勞工在請領老年給付時,最直接最密切的莫過於勞保年資,因為
勞保年資長短是計算退休金多寡的重要依據。可是勞工保險自民國三
十九年開辦至今,已歷四十多年,期間勞工保險條例曾作多次修正,
對勞工保險年資之中斷,能否合併計算均有不同的規定。

基本上,勞工保險條例對於保險年資之規定,可分下列三大階段:

一、民國四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至六十八年二月二十日之間,被
保險人停保二年後,再加入保險者,以新加入之被保險人論。換言之
,在這段期間,勞保年資只要中斷二年者,保險年資就不得合併計算。

二、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至七十七年二月四日,被保險人
連續參加勞工保險已滿三十日者,於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六年內再參
加保險時,其保險年資應予承認。換言之,在這段期間,勞保年資中
斷六年者,則保險年資不得合併計算。

三、於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五日以後,則不受年資中斷之限制,不
管年資中斷幾年,其保險年資均得合併計算。
勞保年資 從上述觀之,可知對勞工保險年資中斷,得否合併計算從二年到
六年限制,再到無限制之規定,對勞工權益之保障逐漸放寬,基於法
律「不溯既往」原則,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以前,保險年資停保二
年以上;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至七十七年二月五日間,保險年資停
保六年以上者,其以往之保險年資都不得合併計算。

然而上述規定對曾服兵役之勞工,往往服役期間保險年資停保超
過二年以上,對被保險人之權益非常不利,這種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
事由,使其喪失應得的權益不合情理,因此規定,被保險人只要
能提出證明(一般為退伍令影本),證明其在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以前係因服兵役(不論係義務役或自願役)致停保二年以上,扣除服
兵役期間,停保未達二年者,則其服兵役前後的保險年資都可以合併
計算,不受保險年資中斷之限制。

另對戒嚴時期因犯內亂罪、外患罪服有期徒刑或受感化教育而中
斷未予併計之中斷勞保年資,回復併計中斷部份勞保年資,也可以請領勞保
老年給付。


參考法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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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

http://www.twlabor.net/phpBB2/viewt...ABO%A6%7E%B8%EA
舊 2003-01-04, 01:05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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