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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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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新店市中華路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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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Re: Re: Re: 「動員令」.....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q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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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幕僚官通科職務退伍,那你就被認定對國防沒有利用價值!
至於精進士官睡覺制度的士官我就不太清楚了?
現在瞭了吧!
PS:跟佔缺有關,實際做的工作沒人會知道,懂嗎?
所以古人所說『名正言順』在軍中是該落實一下吧?

您說的是"要員"的選取順位原則,而原則是會隨時空環境而改變...您所謂的占缺情況也是如此,人力總是要挪到"可以用"的地方,不單是在軍中如此,民間企業更是常見,而且更為彈性,如果總經理都兼業務了,副理好意思不去做些庶務嗎?
軍中有很多幾十年沒有補足的缺,也有幾十年有人占那個缺卻沒做那個事的...這跟平時戰時有關,有些東西平時一些用處也沒有,但是在戰時卻很重要,因此必備而不用,人也是一樣,但人在"備而不用"時不是擺在那裡放著,而是找些平時的事給他做....再加上時空條件會變化,所現在才需要"精實"一下,但再怎麼精實,還是會有"備而不用"東西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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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強調一次,"動員令"是要做"動員召集"用的,和"教,點召"沒有直接關係,但收到動員令,在平常沒有動員需要時,會以"演習"的方式,對收到"動員令"的要員實施教點召....這張紙主要是通知,萬一國家需要動員時,您會是第一批報到的!

相關條文:

兵役法
第 37 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
一 動員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 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 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 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
五 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動員另以法律定之。

兵役法施行法
第 27 條 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
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第 28 條 點閱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
內,每年一次,每次以一日為限,必要時,國防部得視需要酌增年限、次數、日數。
舊 2003-01-01, 02:35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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