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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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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
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數,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計算範例
甲年資為三年四個月
薪資為四萬元
遭無預警裁員
可獲得
1.預告期間之工資=30天=40,000
2.遣散費三年四個月=四個月工資=160,000
1+2=200,000元
另可申請失業就濟(但勞保基數歸零)
六成薪領六個月=60%X40000X6=144,000
如果甲失業且半年沒工作了話
他可以領344,000元
(比他半年薪水的240000還多)
*被解僱時,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後,再另行訴願,無損失業救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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