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lmh5107
PW大,你這樣說,好像就是拿石頭去砸破一間商店的玻璃
然後才說是那個玻璃做的不夠硬,不是你的錯 ~_~
這樣對嗎?
錯在先,就是錯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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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當然有錯,我有說任何當事人沒有錯的字眼嗎?∼∼
你這例子舉得根本牛頭不對馬嘴,完全沒有瞭解我的文章,試想如果今天有任何的人犯了法,檢察官或是警察的蒐證、逮捕手法或是審問有違法情事發生,不管這個人是江洋大盜或是市井小民,都是不應該發生的,問題就在於對於人權的尊重,任何人在尚未定罪以前,都是享有公民權的,如果這樣做就是剝奪他的公民權,也就是不尊重人權,一個法治國家有這種行為是我們的恥辱,也是整個國家的恥辱!!∼∼
憲法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
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lmh5107
難道沒有停止線,您就不知道要停哪嗎
為何不想想,今天若你是行人,你覺得車子停哪裡會造成你的不便
那當你開車或騎車時,就不要把車子停在那個會讓行人感到不便的地方啊!
總之,換個角度思考是很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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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這是我的作為嗎?∼∼
如果你是對我的守法性有疑義的話,這部分你又錯了!!我開車向來是相當守規矩的,如果有規矩可守的話∼∼
問題是不是每個人都是這樣的,所以才要定下規矩不是嗎?法律不就是這樣產生的,定下一定的遊戲規則,讓不同觀念的人可以有一定的作法,保障了路人也保障駕駛,但是當沒有一定的標準可守的時候,每個人的作法都不一樣,不是每人都會有正確的作法,但是在沒有停止線作為標準的情況下,你被人開單你會服氣嗎?這就是所謂的取締標準不是嗎?當政府沒有做好這些標準,政府的瀆職卻要你來承擔,合理嗎?我不曉得你的所謂換個角度是哪種角度,是隨便的角度嗎?古人云:沒有規矩不能成方圓,在規矩不明確的情況下,任何人都是無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