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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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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345
: 沒有瑕疵,純粹只是買回來就看不順眼的東西就比較難退了。早年,在消費者保護法
: (簡稱消保法)還沒出爐時,那時要退貨全講運氣,
現在的消保法也沒保障多少......

: 碰到刁難的售貨小姐常常鎩羽而歸。但消保法出爐後,即情勢逆轉,退貨好退多了!
: 拿我最常退的衣服來講吧!「小姐,這是我前天買的衣服,我想退!」「哦!請問是
: 那裡有問題嗎?」「沒有,只是我不喜歡了,想退。」「抱歉,
: 公司規定沒有壞就不能退。」「可是,根據消保法規定,凡是這種有人推銷的買賣,
: 只要在七日內我都可以退貨,不須任何理由啊,如果你不讓我退,我可以去消基會檢舉。」通常,拿出消保法後,小姐就會讓我退了,但還是有不肯的。
想太多.........啥叫有人推銷......騙專櫃小姐不懂法律嗎?
消保法規定是「特種買賣才可以七天內無條件退換」
所謂特種買賣是啥?
就是郵購,登門推銷這種東西....
是你在買的時候看不到實際的商品
也就是你買的東西不是你決定買的時候手上或眼睛看到或是正在面前的東西....
到百貨公司去就算有10個小姐跟你推銷的也算一般買賣
因為你有長眼睛你自己該看清楚要不要買!...
百貨公司或是其他品牌可以退換的規定
都是他們自己給消費者的福利和方便...
有賴於消費者正面的回應而不是濫用......

: 有一次,小姐指著牆壁上A4的公告:「貨既售出,概不退換」,再加上桌上貼的:
: 「折扣期間,恕不退換」。很多人看到這種情況可能就會打退堂鼓了吧!錯了,
投稿這篇文章的人才錯了!
常常看到轉錄這篇文章都一肚子火!
真是教壞消費者......

: 「小姐,你們這樣寫是犯法的你知道嗎?
: 消保法規定不能以這種契約形式來約束消費者,所以就算你們公司有這樣寫也沒用,
: 衣服你還是得給我退。」
你才搞不懂法律呢!
真的很想衝到投書的這人面前跟他說這句話......
規定是對「特種消費」有用而已....

: 可是,有時即使法條都搬出來了,售貨小姐還是不肯退,以前我還曾為此與小姐吵了
: 一個小時。現在聰明了,有些售貨小姐因為職位較基層,在她們心中,
: 公司規定絕對大於法律規定,若硬不讓退貨,也不必跟她們吵,直接找公司就行了。
當然呀!不過為啥要用這種方式∼
為啥不先想想...為什麼別人買東西都很滿意!
就你常常需要退貨?

: 在百貨公司買的,就找百貨公司的客服部,在專賣店的,就直接找那個品牌的總公司
: 客服部。根據我經驗,這些經理級的人的確都比較有法律的觀念,
法律個頭∼台灣根本沒這條法!
要當這種澳客去美國當.....
台灣的消費教育還沒到所有商品都可以退換....
如果每個消費者都跟這種人一樣!
那商家都不用做生意了!...
穿過一天的衣服拿回去跟小姐說
我穿了以後朋友都說不好看所以我要退....
因為法律規定我可以退....這樣可以嗎?
舊 2002-11-11, 06:57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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