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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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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標示的問題,正是我國的交通措施的重大問題,沒有明顯與正確的標示,如果人民違法超速等,政府的公務員的責任確實難辭其咎,高速公路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上高速公路的交流道,速限只能四十公里,有人遵守過嗎?下交流道也是40公里?請問要緊急煞車嗎?法律訂定不具合理性,只會徒增民眾危險與不守法精神~~

中正機場也是一例,機場內速限只有30公里???,請問有人開過30公里嗎?連警車都開50公里以上!!與高速路相聯的道路速度境比不過我家附近的四線道的70公里,這東西不過又是官員逃避責任的方法,這樣一出車禍就可以推託人家超速,車速過快,跟我的機場設計完全沒有關係,又是一場官場鬧劇,倒楣的還是民眾~~

還有許多鄉間小路,速限30的,開40公里也是違法,確沒有明顯標示,國家違法在先,豈能對民眾開單在後,本末倒置這句話說的正是~~

前面有網友說行人最大,哪都可以走,即便是闖紅燈別人都不可以撞你,我想你可以去日本或是美國這樣做做看,在台灣你可以在快速道路或是高速公路試,看看誰賠誰,法律必須保障守法的人,這是法律的重要功用之一,如果今天死者違法,生者就一定要賠償嗎?這種觀念完全有違法治精神,我們應以法為出發點,而不是以道德為出發點,如果事事以道德論處,我們訂定法律的意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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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舊 2002-11-10, 11:14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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