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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洲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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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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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
對不起, 前篇回應有誤.

現正值台美智財權談判, 看到我方談判代表的表現, 實在是ooxx....

所以我決定挺身而出,以本人公司的實際遭遇為例證, 希望能為我方爭取較大的空間. 以目前引發爭議的"暫時性重製"而言, 個人強烈支持, 不可明列著作權法違法之列, 經濟部智財局辨稱, 如接受美方要求, 則必須明列合法範圍為配套措施. 個人期期以為不可. 需知 "舉證之責任, 敗訴之所在", 若將"暫時性重製" 入罪, 則使用者必須對其使用的"合理範圍"負舉證之責, 試問有多少人能面對冗長的司法程序??? 以本人公司的遭遇為例, 大多數人都會如屋頂上的黑貓兄一樣, 以為將所擁有的合法授權整理出來交給法院就沒事了, 事實不然. 纏訟近兩年來, 大家可知現今我還在法院向美商微軟的律師及法官講解, 不是所有的軟體授權都是看序號的. 授權證明書?? 早在公司被搜索時就拿出來了, 美商微軟的律師竟然說:你們和台灣微軟的關係和我一點關係都沒有...

所以, 個人的意見是, 不要浪費我們國家的司法資源去為少數幾家公司獲得不當的業外收入. 不該將"暫時性重製"入罪!!!
舊 2002-11-04, 09:14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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