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東瀛魔神
呵呵... 阿知 哪知道 要跟法官講啥米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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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有沒有聽過?
第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所載「犯罪事實應依證物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第二:違規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推定違規事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
第三:舉發機關之指述係使被舉發人受處罰為目的,是以舉發機關之陳述是否與事實
相符,仍應調查其他事證加以審認,不得以舉發機關之指述為唯一依據。
第四:違規當事人就不存在之違規情節不負自證清白之責,如舉發機關堅決主張違規
,自應由其負舉證之責任提出違規證據資料,以維護中華民國國民所受憲法保障之
權利。
不過法官不見得吃這套

駕照準備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