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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1999
文章: 624
兩年的緩衝其不能拿來當藉口,為了保護先前合法業者的權益所訂下的落日條款不是拿來濫用的,簡單又無爭議的判別法:加入WTO後才發行於市面上流通的TITEL,無關其SOUCE是什麼,一率列入禁止討論範圍

於WTO前壓制,但在WTO後才上市,以及在WTO前的企劃案,由於舉證困難,請勿觸碰這敏感地帶
 
舊 2002-10-12, 05:07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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