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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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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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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12
公 約 名 稱: 一九七一年伯恩著作權公約
公 約 條 號: 第三條(受保障之著作人)
內 容 :
3.「已經發行著作」一詞,係指經著作人同意而發行者,其製作程序如何,均非所問,以依著作性質能滿足大眾適當需求為要件。

但是我相信北斗神拳早在台灣加入WTO前就早有VHS VCD LD了吧.
著作權首撥是發生於LONG LONG TIME AGO.

他COPY 的時間??他要怎麼說,都沒辦法辦他吧?
舊 2002-10-11, 09:26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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