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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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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生命的十字路口
文章: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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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大江錦太郎



小弟再次重申
為此拙文非在欲引起口舌之爭
愚見亦不敢謂絕對正確
只盼釐清條理
圖免大眾對法律有所誤解


比喻從來不等同於事物本身,
我想比喻的是PCDVD的內部規則,
真要如此講究,
在此一事件中,站主若要將人停權,
應該控告T兄,並請檢方主動偵察與蒐證,
並證明網站遭到破壞,經法院判決後才能停權,是嗎?

您的確將法律觀念作了一次教育,小弟受教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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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不能,有所不為

舊 2002-08-14, 06:07 PM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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