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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口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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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口隆史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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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healthfirst.
如果這是一塊土地
有人把「使用權」包裝成「所有權」售賣
涉及刻意隱瞞真相與虛假陳述
算是詐欺罪

不過數位資產到底有沒有「所有權」?
如果真的有
「所有權」應該允許消費者轉賣吧?
比如把我帳號購買的電影
轉賣給另一個帳號
不是賣帳號
只是賣一個購買的電影

你買的一直都是"拷貝的使用權"
而且是"有限的使用權"
從來都沒有所有權
自盤古開天以來既是如此

台灣有些歌手,近幾年在中共國開拓市場
有些也是買回了自己歌曲的所有權
歌可以自己唱,賺得錢只會進自己口袋

例如你買的音樂或歌曲
你只能在有限的場所播放
國外跟國內都曾經發生過在營業場所播放不符合授權的音樂或歌曲
被版權方找上開告的,然後你說你只是放廣播,那很抱歉,法律不是這樣訂的
像某些咖啡連鎖店,他們就自己買版權音樂可以在營業場所播放

二十年前還有賣二手 DVD 電影,被釣魚開告的
這個不要說國內外,就連 PCDVD 都有苦主

目前電影或音樂就買實體版
遊戲就買 GOG 或有提供 DRM-FREE 的遊戲
你買家機遊戲那控制權 100% 不在你手上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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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6-07-06, 11:24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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