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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26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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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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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聞
違反的是這條
"依據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除市政府公告指定地點,不得在公園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划船、操作遙控設施、其他遊具或其他污染毒害水質或傷害動植物之行為"

這條看起來沒什麼問題
並不因為你抓的魚是屬於哪一種而免罰
而維持生態平衡
感覺這個應該是屬於公園管理單位的責任
管理單位無力執行才要報請上級單位或是民間協力

棄養與胡亂放生問題這個應該也超越公園管理單位所能處理
現行犯也難抓
不知道還能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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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的醜陋就是,會在無權、無勢、善良的人身上挑毛病,卻在有權、有勢、缺德的人身上找優點。當無權、無勢、善良的人受到傷害的時候,還會站在所謂的道德制高點上,假惺惺地勸說無權、無勢、善良的人,一定要忍耐,一定要大度。
舊 2026-05-29, 03:24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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