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在我貼的文章裡,我當然看了。我不是解釋了嗎?
下屬單位看到上屬長官寫“證明文件”這種曖昧不明的字眼,
三家不約而同要求去警察局報案取得證明,這是做同樣一個夢夢到嗎?
三大有哪家沒問清楚敢自作主張?我自己是不敢啦。
當然,如果你相信NCC的解釋都是三大電信業者自作聰明,
我也是能理解,不勉強。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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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ricshliao
去看看NCC的指引裡寫什麼好嗎? 又不是文盲不識字. 裡面只有說:
用戶申請更換 SIM 卡或補發 SIM 卡時,電信事業應請用戶說明申請原因及目的,並提供證明資料,電信事業得依 KYC 審核結果予以酌核。
沒有說要向警方報案取得證明. "證明資料" 並不等於向警方報案取得證明.
這裡的證明資料, 一般就是用戶在切結書文件上簽名. 不知道是哪個天才從哪裡生出要向警方報案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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