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jor Member
|
這次火災的一個遠因是法律規定30年必需整修外牆,
很多東西都是整修整壞的,
例如之前英國高樓大火, 巴黎聖母院, 以及臺灣不時發生的追撞蠍子車的事故.
所以我覺得法律不應該用在強制規定保養期限, 而是強制規定耐期限上,
即不是規定每30年要整修一次, 改成真正需求時才要整修, 而整修期間必須超過30年,
過度保養須求只是放任廠商賺維護費, 徒增使用者負擔, 並不會真正提升安全性.
例如電梯的保養週期與使用年限顯然過短, 以現在的設計製造技術可輕易達成使用超過五十年不會有安全問題.
車輛也是一樣, 營業的柴油大車可以設計到一年五十萬到一百萬公里只需兩次保養, 偏偏小轎車卻"設計"成每五千到一萬公里就要保養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