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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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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79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內政部:解職中配村長鄧萬華依法有據 花縣府無另行解釋空間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ingnews/5246516)

內政部表示,解職處分於法有據,
國籍法已明文規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
並於就職之日一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地方政府並無另行解釋的空間,
將再行文富里鄉公所應依國籍法及中央主管機關的解釋辦理解職。

那問題來了,鄧萬華的生父有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大陸戶籍呢?


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按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鄧萬華的生父的身分是我國「大陸地區人民」。

我國國籍法是採「屬人主義」,不是「屬地主義」。
所以鄧萬華的生父住哪邊都沒差,
按國籍法,鄧萬華還是屬中華民國國籍。

民進黨自己都知道用國籍法站不住腳,
才會提案修正條文增加「或境外政治實體之公民身分」。
之前的判決擺明就是沒有法條依據。
要修法,怎麼不直接修「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01_110410_0017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Q0010001
引用:
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舊 2025-11-26, 09:03 AM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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