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bowweijohn
台中市北屯區東山路一段148-12號
|
「濫訴」指的是當事人行使訴權時,並非基於尋求司法正義或解決紛爭的目的,而是出於惡意、不當目的(例如騷擾、報復對方,或以此脅迫和解牟利),或有重大過失,且其主張缺乏合理依據,意圖使對手遭受困擾或牽累,從而浪費寶貴司法資源的行為。
主要特徵
非正當目的: 訴訟的動機不是為了伸張合法權利,而是有其他不正當的意圖。
缺乏依據: 提出的指控或訴求毫無事實或法律基礎,甚至是重複提告。
浪費資源: 佔用法院處理其他重要案件所需的時間、人力與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