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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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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關於可受公評之事不罰,是規定於刑法中。

民法並未明確規定,但是一般認為,自願進入公眾領域者,名譽權必須退讓,也就是說部分可受公評之事,並不會構成名譽權之侵害。
但這有個前提就是,行為人必須盡合理調查義務,如果有重大輕忽過失,則不能主張可受公評之事來免除侵權行為責任。

戰狼的案件,就是法院認為她的發言明顯與她所主張的法院判決有出入,所以有重大輕忽之過失。
舊 2025-11-21, 08:28 AM #5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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